一、《工作方案》制订的依据
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办法》(广师大〔2020〕24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广师大〔2020〕214号)、《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广师大党委〔2019〕116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考虑学院现有导师的项目数量、项目经费、教学科研成果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bat365正版app2023年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方案》。
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把立德树人放在对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和招生名额分配综合评价的首要位置,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和招生名额分配实行师风师德问题“一票否决”。
2.目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在职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遴选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在岗导师至退休的年限如果少于完成培养一届硕士研究生的正常学制(即1966年7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岗导师),原则上不再参与研究生招生名额分配。
3.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近3年来研究成果与指导学科密切相关。
4.原则上,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和无成果以及指导研究生培养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导师,则自动丧失招生资格和招生名额分配资格。如果上一年度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1篇次“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停止招生1年(满1年后自动恢复)。
5.原则上,每位导师招生总招生人数每届不超过4人。
6.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的第一导师(3年内)和在研国家级项目、省级重大项目的主持人,在招生名额分配上具有优先权;同时在招生名额充裕、能保障大部分具有招生资格导师分配到名额的前提下,其每届指导研究生人数可增加1人。
三、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科研业绩要求
(一)科研项目及经费
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导师须满足下列条款:
1.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导师近3年须主持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有较强的人文社科应用类市级以上纵向项目至少1项,主持的科研项目(含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至少3万元;
2.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近3年主持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厅级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主持的科研项目(含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至少7.5万元。
(二)科研成果
专业学位硕士生招生导师须满足下列条款之一:
1.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则导师视为第一作者;若学生同时为第一和通讯作者,则教师应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应用研究论文3篇以上,或者核心期刊(按照发表当年北大核心或南大CSSCI扩展版或南大CSSCI所列期刊或南大CSSCI集刊)1篇以上,或者出版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专著1部;
2.近3年以第一发明人(若学生为第一发明人,则教师应为第二发明人)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3.近3年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如制定重要的规划设计,或为厅级以上实际工作部门提供调研或咨询报告并被采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之一(有可查证的可信凭证);
4.近3年参加本学科专业领域相关实践活动,并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的奖励(有可查证的可信凭证);
5.近3年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国家级前3、省部级前5)。
6.近3年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大学生学科与科技文化活动创新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省级一等奖(获奖级别按教务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注:科研成绩统计时间段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
四、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程序
1.4月21日前,报送《bat365正版app2023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方案》。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工作方案》审议表决,在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5月4日前将《工作方案》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提交至研究生院。
2.5月17日前,完成《工作方案》的完善补充,并提交《工作方案》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
3.申请人填写《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行评价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广东技术师范大学2023年具备招生资格导师推荐名单(专业学位)》,以及相关佐证材料PDF(按照招生资格审核表的填表顺序编排好PDF),包括所发表的论文、获奖成果证书、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经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提交学院材料收集联系人,由材料收集联系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写“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签名并加盖学院单位公章,核查结束后证明材料原件退回给申请人。申请人的《审核表》经学院负责人核准签署意见并盖学院公章后,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4.5月12日前,报送《2023年具备招生资格导师名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工作方案》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与会委员半数者,视为导师具备硕士生招生资格。拟定《2023年学院具备招生资格导师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5月16日前提交《名单》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
5.10月13日前,报送《2023级学院研究生分配情况一览表》。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10月16日前提交《一览表》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